立陶宛公民身份是一個人與立陶宛共和國基於相互權利和義務的永久法律關係。
立陶宛公民身份通過以下方式獲得:
1. 出生;
2. 公民身份恢復;
3. 獲得立陶宛公民身份。
在放棄當前公民身份的同時恢復立陶宛公民身份
在 1940 年 6 月 15 日之前持有立陶宛公民身份的人及其後代如果不是其他國家的公民或想要放棄其當前公民身份,則可以恢復立陶宛公民身份。
在保留現有公民身份的同時恢復立陶宛公民身份(雙重公民身份)
根據立陶宛公民法第 7 條第 2、3 和 4 款,放棄其他國家公民身份的要求不適用於既可以是立陶宛公民又可以是其他國家公民的人,即:
1. 在 1990 年 3 月 11 日之前從被佔領的立陶宛共和國流放並獲得不同國家公民身份的人;
2. 在 1990 年 3 月 11 日之前離開立陶宛並獲得不同國家公民身份的人;
3.上述人的後裔。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可以獲得立陶宛雙重國籍:
通過出生獲得立陶宛公民身份和不同國家的公民身份並且未滿 21 歲;
通過與不同國家的公民結婚而獲得外國公民身份;
未滿 21 歲,前提是他們在 18 歲之前被立陶宛公民 (-s) 收養,並通過收養獲得立陶宛公民身份;
未滿 21 歲,前提是他們是立陶宛公民,在 18 歲之前被其他國家的公民 (-s) 收養,並通過收養獲得該州的公民身份;
作為不同國家的公民,以例外的方式獲得立陶宛公民身份;
在立陶宛擁有難民身份的同時獲得立陶宛公民身份。
在對您獲得立陶宛公民身份的選項進行徹底的法律分析之後,我們的律師將就您獲得立陶宛公民身份的選項和進一步的要求以及程序流程向您提供書面答复(分析結果)。
立陶宛公民身份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獲得:通過出生、歸化、作為例外、通過恢復立陶宛公民身份。
通過出生獲得立陶宛公民身份。
父母均為立陶宛公民的兒童,無論出生在立陶宛境內還是境外,均應為立陶宛公民。
立陶宛公民 (-s) 收養的孩子將成為立陶宛公民。
立陶宛公民被其他國家的公民 (-s) 收養的兒童保留立陶宛公民身份,無論他是否因收養而獲得其他國家的公民身份。
在立陶宛境內出生,其父母是常居立陶宛的無國籍人的兒童,應獲得立陶宛公民身份。
在立陶宛境內發現的父母均不詳的兒童應被視為在立陶宛境內出生並應是立陶宛公民,除非披露了兒童將獲得不同身份的情況。
歸化
一個人可以被授予立陶宛公民身份,如果他:
1. 最近10年在立陶宛境內居住;
2. 有權在立陶宛境內習慣性居住;
3.已通過國語考試;
4. 已通過立陶宛共和國憲法基本規定的考試;
5.有合法的收入來源;
6. 是無國籍人或書面通知其放棄其持有的另一國國籍的意願;
7. 符合立陶宛共和國公民法規定的其他要求。
通過例外獲得立陶宛公民身份
公民身份由立陶宛共和國總統授予。
立陶宛共和國公民身份的恢復
失去立陶宛公民身份的人可以根據他的申請恢復公民身份。恢復立陶宛公民身份的請求應通過主管當局提交立陶宛總統。
申請表是一種必須用立陶宛語填寫的表格。其他支持申請的外語文件必須翻譯成立陶宛語並由翻譯人員認證。這些文件的副本必須由公證人證明。外國簽發的文件必須經過合法化或附有 Apostille 證書,除非立陶宛共和國的國際協議和歐盟法律另有規定。
放棄立陶宛共和國公民身份
立陶宛公民放棄國籍的權利可能不受限制。
放棄立陶宛國籍的申請應提交給內政部長或其授權的機構。
放棄公民身份的申請需要用立陶宛語完成。其他支持申請的外語文件必須翻譯成立陶宛語並由翻譯人員認證。這些文件的副本必須由公證人證明。外國簽發的文件必須經過合法化或附有 Apostille 證書,除非立陶宛共和國的國際協議和歐盟法律另有規定。
支持申請放棄立陶宛共和國國籍的文件:
1. 立陶宛公民證明文件;
2. 異物出具的個人身份證明文件(如已出具);
3. 外國主管當局簽發的文件,說明此人是該國國民或在失去立陶宛國籍後將獲得該國國籍。
如果您對立陶宛公民身份有任何疑問,或者需要更多信息或幫助,請與我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