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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立陶宛法律規定清算公司的可能性

COVID-19 已經影響到各行各業,毫無疑問,這種影響將在大流行結束後很長一段時間內持續下去。不幸的是,各國因病毒而施加的限制以及由此導致的經濟放緩將無法避免對企業造成的負面影響。一些在各個領域運營的公司很可能會失去或顯著失去市場份額,從長遠來看,這可能會導致損失,從而導致與債權人的和解延遲。因此,必須針對其中許多公司啟動破產程序,這可能導致重組甚至破產。另一方面,立陶宛現行的法律法規允許預測此類事件,並在股東決定清算公司後“無痛地”終止公司的活動。

一家公司要被清算,它必須是資不抵債的。根據《法人破產法》的現行規定,公司破產是指以下情況: a) 公司無法及時履行其財產義務;(b) 公司的負債超過其資產的價值。如果一家公司符合這些標準中的任何一項,則股東無法自行決定對其進行清算。 

同時,如果公司有償付能力,可以啟動清算程序。這需要公司股東(或者,在實踐中通常情況下,擁有所有股份的唯一股東)在股東大會期間做出清算公司的決定。在同一次會議上,股東必須選舉公司的清算人,清算人只能是自然人——因此,股東不能選舉其他公司作為清算人。 

在清算過程中,清算人將所有權利和義務分配給公司負責人和公司董事會,在清算過程中等同於公司負責人。自清盤人委任之日起,董事會及行政長官失去權力。但是,法律並未禁止股東授權其他人執行與公司清算有關的某些行動——例如,向公共當局或清算公司所在的銀行提交必要的文件。 

清算人當選後,他將對公司的所有清算行動負責。清算期間,清算人必須在清算期開始時編制資產負債表,將與公司債權人清算後的剩餘資產分配給股東,在中央證券存管處關閉一般證券賬戶,如遇清算,其中描述了清算過程,並將該法案提交給 SE 登記中心的法人實體登記處。清算人還負責從互聯網空間刪除公司的踪跡——如果公司有自己的網站,清算人必須妥善關閉。

清算人權限的廣度可能導致任何這些行為的表現或疏忽可能導致股東不滿的情況。幸運的是,清算人的職位不是終身保障的——一個人可以通過多數股東的決定從清算人的職位上撤職。新的清算人將由股東大會決定選舉產生。 

另一方面,如果清算人對清算人的工作感到滿意而不更換他,他必須採取行動並成功完成公司的生命。然而,這只是成功清算的前半部分。在這樣的過程中,同樣重要的任務是保護公司債權人,而不僅僅是公司股東的利益。這是清算人的職責。向SE“Registrų centras”法人登記處提交文件後,清算人必須在公司章程規定的來源至少30天披露公司清算事實3次或在該來源報告一次並告知公司股東的所有債權人都可以書面申請公司資產。 

發起清算可能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向公司清算人提出申請。清算人有義務按照立陶宛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債權人債權清償順序,與公司債權人組織清算公司的和解。 

當然,可能會出現一個問題——是否有可能停止這樣一個複雜的過程?法律條文規定了這樣做的可能性,但有一定的限制。清算可以由公司股東大會決定撤銷,但只能在公司至少一名股東收到公司資產後才能進行。如果公司的資產已經成為股東的財產,清算過程是不可逆的。 

因此,公司的清算對於公司的債權人和股東來說是一種足夠複雜的方式,可以在不嚴重損害相關人員利益的情況下結束公司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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